国办发文规范涉企检查 山东一企业两年半被检查近600次

Connor 币安交易所 2025-01-08 4 0

国办发文规范涉企检查 山东一企业两年半被检查近600次

【资料来源于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会、国家发改委、中国政府网】

继“远洋捕捞、异地逐利性执法”等争议后,“频繁行政检查增加企业负担”也一样备受关注。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其中,针对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要求,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司法部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山东一企业两年半被检查近600次 浙江一博物馆3个月被检查13次

据司法部官网消息,2024年11月12日司法部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等问题。

国办发文规范涉企检查 山东一企业两年半被检查近600次

其中案例一系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基本案情是2023年9月,某市司法局在访谈某天然气输送公司负责人过程中,企业反映近年来检查主体多、检查内容多、检查频次多、检查标准不一,企业疲于应付,迎检负担沉重。从2021年到2023年,公司每年都接受上百次检查。2021年迎接检查326次,接待检查人员5344人次;2022年迎接检查156次,接待检查人员1465人次,2023年7月底前,迎接检查110次,接待检查人员513人次;检查主体主要涉及发展改革、安全生产、能源等多个执法领域,检查层级涉及省、市、县、乡四个层级。市司法局依法对此情况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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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系浙江某市司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基本案情是某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在市一网统管平台大数据监测过程中,发现2023年7月到10月期间市文广旅体局对市博物馆开展了13次检查,对一家网吧、一家酒店分别开展了5次检查,同时还发现存在对其它经营主体进行高频检查的记录。该局检查行为涉嫌重复检查。市司法局会同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

五严禁八不得 国办发文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将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2025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通知,明确表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举行《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政策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人们关心的问题。

频繁的行政检查增加企业负担,针对目前企业反映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有哪些规定?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表示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严控现场检查。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意见》要求,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三是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四是公布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目前有些领域的主管部门对于企业的检查过于频繁,有的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导致企业疲于应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都受到了影响。针对社会反映的这种现象,《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目的就是要通过这种硬性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今年6月底前将公布行政检查标准等,相关情况如何?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清理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按照文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在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对这些事项要实行动态管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要坚决予以取消。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二是要明确检查标准,杜绝随意检查。关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透明的问题,《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对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一致,有的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实践中有关主管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制定了本领域的检查标准。从行业管理角度看,这些标准具有合理性,但由于缺少统筹,有时候在具体的标准适用过程中会发生冲突,让企业产生困扰。比如有的印染企业反映,车间生产的时候如果粉尘浓度过高就有可能引发爆炸,不够安全。但是从生态环保的角度,如果这些粉尘溢出窗外又会造成环境污染,那么企业生产的时候怎么样平衡不同角度的要求?遇到这样的情况,《意见》就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因为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让企业甚至去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

三是要严格检查程序,确保检查规范有效。为了规范检查活动,《意见》从三个方面对于如何开展检查作了程序性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闭环。《意见》要求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且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执法主体在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之所以做一系列程序性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检查的随意性,规范检查按程序进行。《意见》中还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更多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可以不罚或者免罚的就不罚或免罚,着力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行政检查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关于“谁不能检查”,《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它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官方文件和发布会详情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政策吹风会

发改委发通知要求及时发现纠正重复检查

纠正重复处罚 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2025年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其中多项条款就个人切身利益、市场以及企业发展做了明确规定。

如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各地区不得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不得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等为名,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或者无故封堵道路线路等,阻断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联通。

有关部门要依法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群、都市圈内探索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置和毗邻区域建设用地协同供应,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分领域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监管规则,细化量化具体操作规定,清晰界定规范性文件中概括性用语的具体情形,分门别类确立具体的量化标准,规范执法尺度。

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制修订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处罚清单,明确细化适用有关情形的具体判定因素。

有条件的地区要强化执法检查全流程备案监督,建立推广入企扫码制度,实时查询历次受检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重复检查、重复处罚。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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